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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72-x/2019-00296
  •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
  • 发文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2019-05-30
  • 发文字号:三交运〔2019〕316号
  • 发布日期:2019-06-0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05 10:45:50

市交通运输局


三交运〔2019〕316号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公安局

      2019年530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所称的营运小客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车辆租赁服务的小客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租赁小客车(包括分时租赁)。

二、巡游车运力调控。按现有办法执行,总体规模保持平稳。

三、网约车运力调控。网约车运力规模与网约车驾驶员数量匹配。

新增或更新的网约车,除按《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相关规定外,还需提供与拟办证车辆数相等的驾驶员信息,其中申请新增车辆指标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新增驾驶员(新增驾驶员数量不少于拟办证车辆数的60%)。

四、在本市从事小客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租赁业务的车辆总数不低于500辆(含本数);

(三)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和资金,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服务车辆以及与车辆数相匹配的停车场地、停车泊位(停车场地要求至少可以停放全部营运车辆的60%)、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和维修场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事故赔付能力。

五、在本市从事小客车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4座(含)以上、9座(含)以下的小微型客车,拥有本市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尾气排放标准和发动机类型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三)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

(四)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提倡积极购买保额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六、拟在本市从事小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下已购置车辆的证明材料;

(三)拟购置车辆的数量、型号、装置以及保险等承诺书;

(四)安全管理、质量服务、事故应急救援和赔付、依法依规经营等企业安全、质量责任主体承诺书

拟在本市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车辆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琼交运管〔2018〕85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意见,同意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经营备案证和车辆备案证。经营者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申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后,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辆备案。租赁经营者应自取得备案证明起180日内完成车辆投放和车辆备案手续。

八、营运小客车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点评和社会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经营者办公场所或网上(APP)公示企业经营备案证、投诉救援电话、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对承租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信息进行网上即时查验,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和安全;

(三)分时租赁或建有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应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营运小客车行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与退出机制。考核内容包括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用户评价、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考核不合格或不履行承诺书的企业、驾驶员或车辆,由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备案资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纳入诚信黑名单。巡游车、网约车考核细则按现有规定执行,租赁小客车(包括分时租赁)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由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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