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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72-x/2021-00601
  •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
  • 发文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2021-03-16
  • 发文字号:三交运〔2021〕111号
  • 发布日期:2021-03-1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3-16 09:20:26

市交通运输局

三交运〔2021〕111号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94号),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决定对申请《市内水路客运和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就有关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申请《市内水路客运和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和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需符合相应申请条件和提供申请材料。以上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即申请《市内水路客运和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和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时只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申请人承诺》(具体见附件),并承诺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10天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当天即作出审批决定。如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及处罚办法

申请单位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10天内,须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含上述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行政审批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对在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1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附件:1.申请市内水路客运和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审批相关材料

2.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材料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申请市内水路客运和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材料

附件2-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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