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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2-03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1-11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 2022-01-15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01-15 15:21: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5日经七届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照与承租人订立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发展规划和租赁网点、停车场地规划,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推进社会停车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域停车场站建设;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发展规划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网点、停车场地规划,并将上述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治安管理、租赁车辆依法登记管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道路交通违法处置,指导、监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依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自2021年起,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支持成立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

第五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纳入全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信息表》《社会信用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投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已购置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拟从事租赁业务购车发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经营场所租用合同、公司组织机构图等;

(五)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

(一)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即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放租赁企业备案证及建档管理。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的,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九条  本市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于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缓办理其本年度车辆更新及新增指标,待完成整改并通过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后恢复车辆更新及新增指标。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连续2个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直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法定保险险种,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相互调配已备案车辆从事经营。

第十三条  跨省域调车的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到达本市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调车备案手续,并提交小微型客车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不得调配未备案车辆在本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第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将运营系统与主管单位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租赁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留存。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使用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租车押金支付及退还方式、车辆交接、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公安等主管部门及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主动公开投诉监督电话,明确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并将受理投诉人员名单上报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二)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三)擅自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相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月10日。

相关稿件:《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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