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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72-x/2024-05910
  • 主题分类: 交通、工业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9-13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4〕19号
  • 发布日期: 2024-09-20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9-20 10:08:09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规〔202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于2024年9月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公交站牌、候车亭、候车座、护栏、监控设备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公交站点的选址、调整工作,交通标线和监控设备纳入站台建设同步建设,建设完成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确保公交站点区域实现社会车辆违法停车抓拍全覆盖,并对公交站点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公交站点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树木迁移事项,指导属地部门定期对公交站点区域道路树枝进行修剪。

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市综合行政执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管理工作。各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市政道路及国道、省道公交站点港湾建设及施工配套保障工作,将公交站点设施用电纳入所在道路路灯用电范畴,并为公交站点设施施工建设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六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按《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公交候车亭和公交站牌原则上采取一体化建设。

第七条 公交站台是道路的组成部分,新建、改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港湾式公交站台及候车亭、站牌、候车座、护栏等配套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港湾式公交站台地下电、气、水等设施敷设深度应满足候车亭、站牌等设施建设条件,道路电力设计应充分考虑预留公交站点设施接电口位置,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道路建设单位在新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公共交通规划就公交站点设施建设预留位置、配套方案等作出书面回复。

第九条 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的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居住人口分布、公交线网调整、市民需求、道路状况、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等情况优化设置公交站点设施。

第十条 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应当与过街设施及轨道交通站点紧密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和换乘。

第十一条 途经居住密集区、商业区、旅游景点、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医院、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路段应设置公交站点设施。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站点设施,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手续,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三亚城市元素设计建设指引导则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体现当地人文特征。原则上同一道路上公交候车亭样式应统一。

新建、改造公交站点设施应与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体式公交候车亭,以充分保护城市绿化和道路景观不受影响或破坏,根据道路条件优先考虑港湾式公交站台,在规划阶段要考虑公交港湾路段道路红线,特别是双向两车道道路应当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同时因地制宜配建候车亭、候车座、护栏等服务设施,预留电子站牌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

第十四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完善保护措施,避免给行人通行带来不便,确保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交站点设施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除必要的候车亭、站牌、候车座、护栏和少量树木外,不得修建妨碍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公交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第十六条 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竣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公交站点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新开通公交线路或已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公交站点设施的,可安装临时简易公交站牌,所产生的费用从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在建设安装临时公交站牌前,应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站点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企业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站点设施经营、管理和维护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架构、章程及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三)具有专业的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和保洁队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履行公交站点设施的维护和保洁职责;

(二)保持公交站点设施美观整洁,设施齐全;

(三)确保灯箱广告画面及广告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四)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电保障;

(五)负责公交候车亭的防破坏、防漏电、防倒塌等安全工作;

(六)不得擅自将公交站点设施转让、出租(广告灯箱出租发布广告除外)、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

(七)不改变公交站点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八)不得擅自改变公交站点设施内公交站牌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的所有权归政府。

第二十二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广告破损和站点设施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交站点设施正常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交站点名称应当以中文命名为主,英文译名为辅,英译名称以《地名标志》(GB17733)《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标牌规范建设操作指南》等国家和海南省地方标准为依据,由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标牌规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审核确定。公交站点名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字,应通俗易懂,不宜使用生僻字。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且站点名称应具有唯一性。

公交站点的命名应顺应城市发展需求,兼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以及市民认知习惯,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公交站点名称的变更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公交站点命名或变更名称。

第二十五条 公交站点命名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公交站点所在地区、道路、街道、政府机构、居(村)委会的名称;

(二)公交站点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三)公交站点附近桥梁、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设施的名称;

(四)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站场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单位要求对公交站点冠名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冠名企业或单位所在位置必须在所需冠名站点200米半径范围内,冠名期限由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与企业或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与冠名企业或单位签订冠名合同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应将上一年实际收到的公交站点冠名收入一次性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八条 冠名合同签订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公交车运营企业和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公交车的报站器、腰牌及站牌信息等进行更新,确保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交站点名称应进行变更:

(一)公交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

(二)与公交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公交站点名称存在误导乘客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变更公交站点名称,涉及公交站名更改的有关费用从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公交站点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电子站牌开启时间以该公交站点第一班公交车发车时间为准,断电时间以该站台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结束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交候车亭应当统一配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管理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交站牌应当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编号、线路起终点、行驶方向、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及票价等内容。公交站点途经公交线路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正式运营前一日完成站牌信息更新工作。

第三十四条 使用公交站点设施广告牌位发布广告的,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交站点设施的广告牌位原则上须预留不少于35%的公益广告位置。公交站点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地段、统筹安排并组织制作,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服从安排。

第三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将公交站台地面环境卫生纳入环卫保洁范畴,确保公交站台地面清洁卫生良好。

第五章 设施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损毁或者停止使用公交站点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公交站点位置需要调整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港湾式公交台位置确定调整后,各道路建设单位应撤销已被弃用的公交港湾并及时新建公交港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施划新公交港湾交通标线、撤销弃用的公交站点交通标线。

第三十九条 因道路建设、交通安全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因项目建设原因涉及公交站点设施迁移、拆除、改建的施工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施工作业,设置临时公交站牌。

第四十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紧急施工影响公交站点设施正常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做好协调对接,配合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第四十一条 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拆除、迁移,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公交站点设施,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赔偿。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项目,其建设经费纳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审批及核拨工作,维护及管理费用可统筹公交站点设施广告收益和公共预算安排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因政府指令性任务或举办重大活动需新建、改建、迁移或征用公交站点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或活动主办方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市民投诉和社会监督。在投诉受理后,应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洁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侵占公交站点设施的;

(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公交站点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16〕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