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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运函〔2020〕198号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徐铁志同志信访件的回复
徐铁志同志:
您好!您于2019年12月09日网上投诉提出的“三亚市海棠湾公共交通公司没有帮助的士司机购买社保医保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和《三亚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驾驶员经营出租汽车过程中,除每月缴纳生产任务定额,并承担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日常营运燃料费,剩余营运收入均归为驾驶员所有。
2015年,经三亚市政府组织市交通局、市社保局、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代表多方协商研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上交所在企业,由企业统一向社保部门缴纳。
经了解,您已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我局将继续督促各出租汽车企业保障好驾驶员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