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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坚守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报告
  • 索 引 号:00823272-x/2019-00337
  • 主题分类:交通、工业
  • 发文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2019-12-18
  • 发文字号:三交运〔2019〕722号
  • 发布日期:2019-12-2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坚守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报告

更新时间:2019-12-20 10:48:05

市交通运输局

三交运〔2019〕722号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坚守质量安全

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报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坚守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交公路2019572号)的部署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三亚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坚守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随文报送。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1912月18

(联系人及电话:黎世娟 88667873)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交通运输行业

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坚守质量安全红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开展为期3年的(2019-2022)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红线问题

(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合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9.满堂支架未按规范施工,未进行承载力验算;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未进行专项验收。

10.未按规定运输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警戒区范围不足。

11.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未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12.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混凝土未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

13.水运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不具有防水功能,电缆接头未进行防水处理;在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拋锚区和锚缆区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沉箱浮运稳定性不足;沉箱、方块、预制梁等大型结构件安装起重机超限运行。

三、处理措施

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如发现红线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要注重调查取证,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百十一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至九十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给子罚款、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撤职、行业禁入等处理措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和公路信用评价记录,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五)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六)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

红线行动为期3年(2019-2022年),分为3个阶段组织开展。2019年12月底前为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2022年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2月为梳理总结阶段。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此次红线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红线行动工作,综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加强排查,建立台帐。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红线问题”,排查分析建设项目生产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等问题,要制定整治专用表格,建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闭环的全过程台帐,有针对性提出硬性治理措施,严格检查考核落实。

(三)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加强“红线问题”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尽快开展红线问题自查、自纠、自改,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市局将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督查等工作对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并将各单位红线行动开展情况纳入相应考核评价内容。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将红线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平安工地”等专项工作相结合,加大整治成效的同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五)注重舆论引导,强化应急响应。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红线行动,既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又要曝光反面典型,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应对舆情,营造大力开展红线行动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按规定快速准确核实、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严禁漏报、谎报、瞒报、迟报。

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制定方案和总结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安全科2020年起,每年1月2日报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2日报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直至活动结束(20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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