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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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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5:57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序做好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在我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我市交通运输局(地点:三亚市临春河路213号市交通运输局办公楼一楼,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5:00-18:00,电话:88667680)办理企业和车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2021年4月1日前已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尽快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和向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完善相关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一)企业条件

符合《小微型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即“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新增和更新车辆条件

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交运输〔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21年起,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新增和更换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如新增纯电动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350KM。

三、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备案

拟在本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填写《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信息表》(附件1、2),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已投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已购置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拟从事租赁业务购车发票、续航里程证明材料、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如场地权属证明、场地租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公司组织架构等);

(4)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

(6)服务平台证明材料;

(7)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备案企业新增车辆备案

已备案企业拟新增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新增车辆信息表》(附件3);

(2)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购置拟从事租赁业务车辆的购车发票,续航里程证明材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车辆认定材料。

(三)备案事项变更

企业在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4)

2.相应的材料(如变更场地、服务机构,提供新的场地、服务机构的权属证明、租用合同等)


附件1、2:备案申请书、备案信息表

附件3:新增车辆申请表

附件4:租赁企业变更备案登记表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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