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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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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11:18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系列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我省农村客运管理服务规范,提升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09号)等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有关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乡村振兴和交通扶贫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四好农村路”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出该项工作事关乡村振兴、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大任务。同时,明确“四好农村路”建设中的“运营好”,其重点任务为“加快完善农村道路运输服务网络和运营管理,以及到2020年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比例达100%”等。而我省在农村客运管理服务等方面,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此,制定《规范》,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客运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农民群众出行条件,以及对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推动改善当前我省农村客运发展面临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目前,由于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农村客运发展相对滞后,全省现有的2562个建制村,通客车率为91.7%,与国家98.48%的平均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其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一是部分偏远地区农村道路无法满足车辆通行条件;二是由于受农村地区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等因素影响,部分客运线路企业经营积极性不高,从而致使个别乡镇到村、村到村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客运班次间隔时间过长,群众出行体验无法有效得以满足;三是部分农村客运在“周末学生回家返校、节假(赶集)日群众集中出行”等时段,车辆超载、超员等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为此,制定《规范》,要求各市县坚持“政府主导、安全第一”原则,加大地方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以及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客运,确保“开得通、留得住、可持续”,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推动建立完善毗邻市县间农村客运行政审批下放后服务管理等机制的具体体现

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19年8月1日起,我省省际、市际、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即:省道路运输局不再受理毗邻市县间农村客运的线路审批。相关事权下放至各市县后,各市县将履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职责,为确保审批下放后各相关工作的有效承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出台相关的管理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农村客运在发展定位、安全管理、站点功能和智能服务等方面问题,以此落实好农村客运在行政管理方面“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的总要求,切实维护好农村客运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的过程

自今年年初以来,我厅对省内部分市县农村客运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议,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总体思路,认真梳理当前我省农村客运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拟通过印发本《规范》,进一步予以推动解决。

经实地了解,以及广泛听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代表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底完成了《规范》的起草和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等工作。同时,为确保《规范》更具操作性、可行性,于今年6月11日,再次召集省内有关专家,以及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结合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对《规范》予以修订完善,对新增的部分条款再次与省道路运输局、各有关市县交通局座谈讨论,并最终形成了《规范》的审议稿。

(二)制定的依据

本《规范》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及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借鉴了浙江、江苏、安徽等省份的先进经验予以参考制定。

三、主要工作特点

(一)明确了我省农村客运的发展定位。明确农村客运应以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新期待和新需求为宗旨,以交通扶贫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二)适当扩大农村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明确对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农村客运班线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和途经站点,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按步骤加快推进农村客运车辆实现清洁能源化。明确要求自2020年起,农村客运经营者在新增或更换的农村客运车辆时,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并逐年递增20%,2024年起达到100%。

(四)强化农村客运站点在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部分地区农村客运候车亭规划、建设不到位等问题,明确要求各市县在建设候车亭时,其选址要因地制宜,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原则上通客车的建制村两公里范围内至少设有一个停靠站点。同时,鼓励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站点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交停靠站向农村客运车辆开放共享,方便乘客下车换乘。

(五)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客运发展中的应用。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现有资源,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出行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其内容应包含:线路名称、全线路的站名排序、首末班车发车时间、发车间隔、票制(票价表)、预计车辆到达时间等信息,并逐步实现农村客运出行的预知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运输服务的标准化。


相关文件: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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