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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解读]《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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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08:55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和游艇租赁相关经营者做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将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游艇产业发展,制定出台了多项创新扶持举措。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印发实施以来,我省游艇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据统计,2020年,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游艇旅游消费经济仍实现逆势增长,全省累计游艇旅游出海11.3万艘次,较2019年同期分别增长16.8%,累计出海游客已达75.6万人次。2021年1-10月,全省累计游艇旅游出海14.6万艘次,累计出海98.7万人次,较2020年同期分别增长71.5%和72.64%,较2019年同期分别增长87.4%和50.02%,游艇旅游经济已成为海南旅游经济的新增长点。

但办法实施一年以来省交通运输厅在调研中发现,中小从业企业备案难、备案标准未统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依然突出,租赁企业的进入市场条件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亟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仍需进一步加强,整个游艇租赁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规范。为此,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海南海事局,进一步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研究论证,对租赁经营人市场准入条件统一、游艇租赁服务规范制定、安全和防污染责任落实、租赁游艇夜航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游艇租赁市场秩序。结合当前游艇租赁市场发展实际,通过细化明确行业准入条件,结合游艇俱乐部管理规定,与海事部门联合联动,统一俱乐部备案和租赁企业备案相关标准条件,适当降低游艇租赁市场准入门槛,将大部分市场从业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强化游艇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游艇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游艇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引导游艇协会开展自律规范管理,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从而推动全省游艇租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培育游艇旅游新业态发展。通过进一步明确租赁企业应当承担的安全和防污染主体责任,规范租赁游艇附加检验、安全航行、操作人员配置等服务标准,切实保障游艇租赁行业安全经营。同时为解决租赁企业发展“赌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游艇租赁企业从事夜航服务的条件和相关程序,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游艇消费市场活力,鼓励企业开发更多满足游客旅游需求的游艇租赁产品,从而促进海南游艇旅游新业态安全、创新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游艇全产业链发展。为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建设方案》,全省正在加快推进游艇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游艇租赁,是推动游艇产业改革集成创新的关键一招。通过不断地完善游艇租赁制度,有利于游艇旅游业转型升级、创建一流的游艇旅游消费一流营商环境,从而带动游艇全产业链发展。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辖区共登记游艇1175艘,占全国游艇总量的15%,保有量同比增长46.1%。持有游艇驾驶证的操作人员4762人,同比增长49%。全省现有游艇俱乐部及相关企业约431家,同比增长143%,涵盖制造、维修保养、培训、销售、金融保险、运营服务等产业,产业链条不断扩展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游艇租赁市场准入条件。细则第五条指出,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经营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住所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

3.游艇适航证书、租赁游艇检验符合证明或游艇入级证书(租赁游艇),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4.足额的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材料。其中,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按照不低于50万元/人,人数按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10艘租赁游艇至少配备1名游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和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和投诉处理机制;

7.企业安全、防污染、应急管理相关制度;

8.艇主手册;

9.租赁游艇泊位从事租赁业务的,与验收合规的游艇码头经营者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10.游艇所有人委托开展租赁活动的,申请人与游艇所有人签署的游艇委托租赁协议。

特别强调,细则第八条指出,经营人应拥有一定规模的游艇和泊位,自有游艇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以及满足游艇停泊的泊位(含租赁泊位)。经营人的自有游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发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自有游艇是指经营人占有51%以上所有权份额的游艇。该条件同时也作为游艇俱乐部备案的主要条件之一,2012年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审核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要求为准。

(二)进一步明确租赁游艇经营人备案管理程序。细则第六条指出,市、县、自治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经营人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开具备案凭证,并为备案的租赁游艇配发标识号牌,指导经营人在游艇船舷两侧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标识样式已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发布。

(三)进一步明确了租赁游艇夜航条件和管理程序。细则第十四条指出,开展夜航业务的游艇租赁经营人,应当确保租赁游艇满足夜航条件要求,码头具备夜间靠离泊条件,并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包括夜航航行方案、夜航操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以及针对游艇夜航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预案。同时,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联合应急、文旅、公安、海事、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夜航安全评估。评估通过的,经营人方可开展相应的夜航业务。

(四)进一步强化租赁游艇检验标准规范。为加强租赁游艇检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游艇及艇上人员生命材料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第五条指出,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租赁游艇检验符合证明或游艇入级证书(租赁游艇);租赁游艇附加检验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目前,省交通运输厅已同步发布实施《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对租赁游艇检验有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五)进一步加强租赁游艇操作人员和乘艇人员管理。细则第十三条指出,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除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驾驶证外,还应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特殊培训需按照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细则第十二条指出,乘艇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六)进一步规范租赁游艇航行安全管理。为加强租赁游艇航行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出海航行安全,细则第二条指出,在海南本岛从事租赁业务活动,且从事租赁业务活动的游艇航行距岸不得超过20海里。此外,细则第十五条指出,租赁游艇《艇主手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细则要求配备和编制,其中还应包括游艇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应遵循的处置和响应程序。

(七)进一步细化游艇租赁经营人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指出,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租赁游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防治污染责任,其中要求经营人应确保配备与租赁游艇航行水域所需的应急人员和救援船舶,在《艇主手册》中如实记录保存租赁游艇的每次出、返航时间。同时,细则第十九条指出,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完善租赁游艇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急、恶劣天气应急和溢油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每年各开展一次船岸联合演习,并如实记录在《艇主手册》中。

(八)进一步强化租赁游艇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指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旅游、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加强对经营人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半年对经营人的备案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核查。此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游艇租赁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经营人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

(九)进一步建立租赁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细则第二十五条指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未经备案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及将本单位备案的游艇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给未办理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计入社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指出,对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消俱乐部备案、暂停或者终止租赁业务、逾期整改不通过等情形,由原备案部门从备案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或其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动态管理机制。

四、创新举措

(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引导租赁游艇市场健康发展。《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引起了国内游艇业界的广泛关注,其他省份的租赁游艇经营者纷纷到海南注册企业,我省新登记注册的游艇也大幅增加,但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在游艇俱乐部备案和租赁经营人备案申报过程中,遇到了无法满足游艇泊位等硬性备案条件的困境。发现此类问题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海南海事局多次组织专家专题调研和评估论证,考虑到游艇租赁市场发展初期,为支持和培育游艇租赁新业态发展,一方面要促进游艇租赁市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安全保障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将广泛的市场主体纳入监管体系,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安全、稳妥、有序发展。为此,省交通运输厅和海南海事局共同研究决定,细则取消了《海南省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审核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关于游艇俱乐部备案“需游艇泊位注册当年不少于30个,第二年不少于50个”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拥有自有游艇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以及满足游艇停泊的泊位(含租赁泊位),并实现游艇俱乐部备案与租赁游艇经营人备案基础条件的统一和融合。同时明确,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实践效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对自有游艇数量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增强了政策实施的灵活度,为未来发展预留了调整空间。

(二)首次明确游艇租赁夜航条件,激发游艇夜经济消费活力。考虑到租赁企业对游艇夜航的实际需求,为支持开发创新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游艇旅游产品,细则首次明确提出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开展夜航的条件和程序,对租赁游艇、码头泊位、游艇操作人员和企业安全应急能力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夜航安全评估程序,进一步明确游艇夜航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为指导企业合法经营夜航产品提供支撑和保障。希望通过培育游艇夜游经济发展新模式,打造海南城市“夜经济”新名片。

(三)强化市场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市场安全保障能力。针对市场反映的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晰等问题,细则综合施策,进一步明确租赁经营人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一是配套制定《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对租赁游艇的结构、稳性、救生、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进行技术和质量控制。同时,为减轻租赁企业负担,省交通运输厅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投入70余万元,承担近三年全省租赁游艇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费用,并与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沟通协调,对满足中国船级社入级条件的游艇,可申请优惠入级,降低入级检验费用,为入级游艇在交易价格、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二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通过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购买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双保险措施,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三是强调经营人要制定完善科学、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强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投诉处理机制以及企业安全、防污染、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并强制要求制作租赁游艇操作手册,随船配备。通过以上系统、有针对性的规定,有效提升了经营人安全管理水平。四是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游艇操作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标准。细则明确按每10艘租赁游艇至少配备1名游艇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游艇操作人员另行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切实提升经营人安全生产能力。

(四)强化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租赁游艇市场综合监管提质增效。细则以构建“事中事后+信用”新型监管模式为目标,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信用管理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促进租赁游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监管行为,避免多头监管。二是加强对未备案主体和经营人将备案游艇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等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切实健全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监管机制,按照鼓励创新原则,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既留足发展空间,又坚守安全底线,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

(五)推进租赁游艇标识化,实现租赁游艇标准化管理。为便于社会公众监督,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的租赁游艇标识和信息发布渠道。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已备案的租赁游艇发放统一的标识号牌,设立动态信息公布平台或以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公布经营人、租赁游艇名录、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从源头防范未经备案的游艇擅自开展游艇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游艇租赁市场秩序。


相关稿件: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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