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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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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09:52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9月,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规范三亚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承租人的用车行为,增强城市管理水平和企业线下管理能力,均起到了积极的指导意义。根据海南省相关政策变化及三亚市共享单车五年多的运营管理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三亚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水平,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指导意见》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运营企业管理措施、运营企业惩处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267号)。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十七项,具体如下:

(一)删去《指导意见》名称中“试行”。

(二)将《指导意见》中的“共享单车”修改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删去第一段制定依据中“《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修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功能定位,明确车辆类型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五)在“功能定位”中增加“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根据我市道路条件等实际情况,暂不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六)修改“规范企业经营条件”中企业报送材料,增加书面备案报告、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情况说明、信用承诺书等材料。

(七)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中增加“运营企业要向市相关部门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

(八)将“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中“运营企业要公布计费方式和费用”修改为“运营企业要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

(九)修改“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运营企业在中心城区试点使用电子围栏内容,明确运营企业在三亚市推广应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不局限于中心城区,通过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来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十)在“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增加运营企业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上制作遵守道路通行秩序提示的要求以及对存在严重的乱停乱放问题、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等问题运营企业的处理措施。

(十一)删去“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我市不发展共享电动单车”。

(十二)将“车辆投放有序”中车辆投放动态指导和监控的部门由各区交安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增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评估、车辆投放配额管理、投放管理服务协议签订等内容。

(十三)修改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名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名称表述。

(十四)修改“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中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职责,增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等部门职责。

(十五)在“明确公众责任”中增加“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等内容。

(十六)将“加大宣传力度”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修改为“市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宣传报道”。

(十七)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修改“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67号)同时废止,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四、主要内容

(一)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以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多方共治的发展原则。

(二)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实行报备管理。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鼓励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明确运营企业应当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三)要求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明确运营企业推广使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控制,每3年动态调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

(四)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公安机关、市级综合执法部门、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区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明确运营企业责任。要求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其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运维等服务人员,加强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维护、检查、清洁、保养。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管理。

(六)明确公众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自觉接受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市公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

(七)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市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关键词诠释

《指导意见》所称“电子围栏”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划定的虚拟“围栏”,使用者只有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虚拟“围栏”内,才能锁车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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