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现分别对有以上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拟予以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相关人员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我局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予以注销(详见附件)。以上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如未交回我局,将依规自行作废。联系电话:0898-88667849。
特此公告
附件:1.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