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交运〔2023〕173号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2023年市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水运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核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号)《海南省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琼港航发〔2023〕13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年度核查。
二、核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三、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对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核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运营资格保持情况;
(二)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重点是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
(四)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具体事项
(一)市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工作要求
1.签署审验记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基本资料
①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详见附件1,内含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详见附件2)。
②经营者提交2022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等会计报表及其复印件。
③《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公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书)及其复印件。
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或海事部门核发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
⑤经营13客位以上(含13客位)船舶的经营者需提交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特殊培训证、基本安全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如海务、机务人员有变动的,须提交相应备案表格。与企业直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注:高级船员,是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及通讯人员)的身份证明,适任证书、劳动合同、船员服务薄、健康证等证明及其复印件。经营客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合计数与经营者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不低于50%。为便于统计,请提交《三亚市水运企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营运船舶配备船员一览表(一)》(详见附件4)并附上相关人员的证书材料。
⑥客位12座以下的经营者,提交与经营船舶类型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健康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配备营运船舶船员合计数与经营者所属营运船舶总数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不低于50%。为便于统计,请提交《三亚市水运企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营运船舶配备船员一览表(二)》(详见附件4)并附上相关人员的证书材料。
⑦经营13客位以上船舶兼12客位以下的经营者,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以营运船舶类型最高种类和数量要求分别配备,各种船舶类型配备船员则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船员,配备高级船员和游览艇船员合计数与经营者所属营运船舶船员总数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则不低于50%。
2.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基本材料
①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②《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③《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三亚辖区船舶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④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⑤提交《三亚市营运船舶船容船貌和设施配备及配员核查表》。
3.按照要求,本年度参加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除提交纸质版外,并登录海南省港航管理局“海南省航运管理业务系统完成本年度核查工作,录入工作如遇到问题,可加入QQ群271972991或654348827进行咨询。请经营者必须于2023年5月15日前登录系统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所填写数据及上传扫描件确保真实性、完整性,要认真按要求登录并录入系统,我局将对系统录入工作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同时为营运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并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二)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备案核查工作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一式两份)、《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3.登录海南省港航管理局“海南省航运管理业务系统完成本年度核查工作,录入工作如遇到问题,可加入QQ群271972991或654348827进行咨询。
经核查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以上提供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年度核查具体工作要求
(一)根据年度核查工作要求,我局将对辖区的经营者逐一进行上门核查,确保经营者所填报数据及上传扫描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一致,材料备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在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件。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核查资料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的经营者,将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核查工作,逾期我局不再为其及所属运输船舶办理年度核查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提出明确整改意见。
(四)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五)对“挂靠”经营、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我局将会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肃处理。
(六)年度核查工作是加强水运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各水运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水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亲自督促落实,周密组织,合理安排,按质保量的完成核查工作。
(七)年度核查工作时间紧,工作项目多,为能高标准高质量有秩序地完成核查工作,请各水运企业务必于5月15日前报送本通知要求的相关材料。
(联系人:李碧胜,联系电话:88356301)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填写说明
2.《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
3.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4.《三亚市水运企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营运船舶配备船员一览表》(一)(二)
5.《三亚市营运船舶船容船貌和设施配备及配员核查表》
注:以上相关表格可在各公司邮箱自行下载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