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解读
位于临春河路的榕根立体化停车楼为周边居民停车提供了便利。
《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四十九条,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以及议事协调、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有利于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营造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开展专门立法
解决突出问题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要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治理体系。城市治理是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是推进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受建设用地紧张、配套设施不足、信息化管理滞后、部分市民法治意识不高等因素影响,三亚机动车停车场在规划选址、建设标准、管理手段、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广大市民游客的痛点、堵点问题,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严重影响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形象,对机动车停车场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截至目前,三亚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0.25万辆,而停车泊位仅有10.4万个,供需矛盾突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学文表示,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从而推进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的形成。
明确政府职责
坚持规划先行
明确政府职责和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资金;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规定了各自的具体职责。《条例》还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
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缓解“停车难”。《条例》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和建设要求。《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施划、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要求和禁划情形。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坤苗表示,目前三亚市中心城区公共立体停车楼(场)布点规划已印发各单位实施,下一步该局将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停车场专项规划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组织编制。
明确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和建设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为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便民商业设施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支持多种停车设备,集约化利用土地。在中心城区用地极度紧张、大规模增建公共停车场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是实现集约化用地的有效方式,《条例》明确了建设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和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有关要求。
《条例》规定,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推进智慧停车
规范收费行为
《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资源普查,建立全市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现智慧停车;实时发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停车诱导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免费查询相关信息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道路停车场的统一智能化管理。
“三亚将大力推进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吴坤苗说,目前市交通局牵头打造全市停车信息开放共享平台,建成后将逐步接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和共享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共享,届时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平台实现车位查询和便捷导航。
《条例》明确车辆停放者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据了解,在三亚交警部门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中,下一步将进行1200个智慧化路边停车位的升级改造。
《条例》鼓励和支持专用停车场错时开放共享: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非工作时间段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居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条例》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列入海南省定价目录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未列入海南省定价目录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条例》还借鉴广州、徐州等城市立法经验,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设定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设定了违反停车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停车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停放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以将车辆拖离停放地,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擅自设置、毁损、消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公告牌,破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截留、挪用、侵占停车场扶持资金或者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情形,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涉停车场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条例》还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黄珍/文李学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