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三亚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三府规〔202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各港外停靠站点经营人更好地理解执行《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三亚市凭借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形态各异的海岸线资源,为促进海上旅游运输业发展提供了优势条件和良好基础。近年来,随着三亚市海上旅游客运业务迅速发展,现有的旅游客运码头泊位资源难以适应海上旅游客运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市港口规划范围内的码头资源十分有限,港口规划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存在靠泊等级能力与个别客船不匹配、规范管理依据不充分等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规主要针对港口规划范围内码头,对港口规划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存在空白。
为全面规范我市港口规划范围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提出关于“支持鼓励地方出台制度性文件,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的明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停靠站点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着手,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含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选址和建设、运营和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五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范围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市、区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水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海事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第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停靠站点的选址要求、停靠站点的建设程序,以及用海、河道管理、通航安全、环保等要求,明确验收要求及验收内容等事项。为更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重点突出解决当下遗留问题处理以及临时性浮码头管理要求,明确了《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经建成并运营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范管理、综合评估要求及规定,为历史遗留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范运营管理提供了遵循依据。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运营设备配备及变更、防污染、防台、防疫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和实名登记,明确运营管理、运营公告及对外公示要求,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管理提供了遵循依据,确保行业运营规范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聚焦安全管理要求,为保障停靠站点运营安全,从主体责任、应急管理、严禁事项、部门监督及联合惩戒等方面,针对可能存在或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严格的管理要求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介绍《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以及施行时间。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纳入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和在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客运船舶(核定载客人数12人以下)及其停靠站点。
例外情形:规划港区内客运码头、游艇码头及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城市园林水域及封闭水域船艇等停靠设施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
四、关键词诠释
停靠站点:是指三亚港总体规划外,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具备船型设计的专用泊位,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和浮动式设施。
五、惠民利民举措
本《指导意见》出台后,能够重点解决当前我市港口规划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规范管理的突出问题,内容不仅明确了停靠站点建设程序和运营要求,且弥补我市在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对于规范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打造水上旅游产业链,建设一流水上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六、有关事项
本《指导意见》由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政策咨询:停靠站点规划、建设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由三亚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898-88667835。停靠站点运营与安全管理由三亚市道路和港航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898-88667875。
(二)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地址: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河路213号交通小区;联系电话:0898-88667835 / 0898-88667875。
(三)生效时间:自2025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