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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府规〔2025〕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于2025年10月24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0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的,以满足公众骑行休闲旅游观光、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等出行需求,采取分时租赁方式、多人共享使用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仅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租赁服务业态,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发展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依法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先规范后进入的准入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经营服务规范
(三)规范企业经营条件
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关于在三亚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报告(包括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等内容)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负责三亚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包括具体负责人员信息、维护人员数量及人车比等)原件一份;
5.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文件原件一份,平台建设、服务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
6.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原件一份;
7.信用承诺书(参照附件模板书写)。
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允许企业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报送材料退回。
(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公安机关、市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五)保障用户骑行安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市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他人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运营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用户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公示骑行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确保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企业收取的押金和预付金须设立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鼓励运营企业建立信用使用体系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七)维护市场健康有序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应当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公众投诉处理制度,明示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投诉。退出运营前做好社会公示、资金结算、车辆清理等善后工作。
三、加强秩序管理
(八)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
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其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九)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
科学合理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各大高校、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运营企业施划配套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
(十)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运营企业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在手机APP和使用程序中标注可停车点位和禁停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等特殊位置),利用声音报警、锁车结算、信息提醒等功能,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域。对不按规定停放或交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运营企业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车辆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相关提示,提醒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禁止出现逆行、闯红灯、违规载人、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一)车辆投放有序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车辆投放区域,适当增加具有非机动车道区域车辆投放,减少在交通安全隐患较大的区域投放,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四、保障机制
(十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信用管理等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引导运营企业有序投放运力;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大数据手段提升智慧化、精细化监管水平,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违规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按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
3.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外道路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内容统筹纳入。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及全市新改建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建设;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
6.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
7.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市场主体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违法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8.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在发生由气候引起的突发病患时,为突发病患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9.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10.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设置;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1.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十三)明确运营企业责任
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人员教育和培训,配备与其投放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运维等服务人员,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建立车辆运维机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维护、检查、清洁、消毒、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设置车辆集中存放和维修保养相关设施场地,并确保相关设施场地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管理。
(十四)应急管理与救助机制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流程和处置措施。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管,督促运营企业做好车辆调度管理,确保车辆分布合理,满足公众出行需求。运营企业应当在极端天气情况时,通过手机APP和使用程序等发布骑行安全提示,保障用户在极端天气下的出行安全。同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动,确保在发生由气候引起的突发病患时,及时配合医疗机构为突发病患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十五)明确公众责任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自觉接受信用约束和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承担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禁止酒驾、毒驾。严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步行街等禁止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在人行道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规定进行载人、载物或牵引其他轮式工具,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及影响平衡等设施设备,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
市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提倡低碳、环保、健康出行方式的宣传报道,倡导公众绿色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市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规〔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