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5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指导意见》主要对选址和建设、运营和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选址和建设: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本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与城市、港口、水利行洪、河流岸线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旅游等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衔接,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停靠站点新建、改建、扩建选址工作。
二、运营和管理:
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要保持正常状态。
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卫生防疫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且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三、安全管理和监督:
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为停靠站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市、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和重点巡查,发现事故隐患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运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